緊急逃生出口介紹-尚好消防
緊急出口一詞是指建築物內,有一條特別出口作為緊急用途(如火警等)逃生通道,以便民眾快速疏散。
緊急出口通常位於建築物的邊沿位置(例如在樓梯井、迴廊等)。緊急出口的防火門大多設有警報器,防火門上方也會設立出口指示牌。
部份建築物,例如學校,經常以火警演習來學習利用緊急出口逃生。若果人們在火警時知道如何逃生及緊急出口沒有鎖上,便可防止死亡在災難時發生。
在不少國家,均規定所有新建成商業樓宇務須設有易於辨識的緊急出口。舊建築物則必須改善火警逃生裝置。部份國家因緊急出口不符合標準,引致火警造成嚴重傷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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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逃生出口目錄
一、下列處所得免設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或避難指標:
- 自居室任一點易於觀察識別其主要出入口,且與主要出入口之步行距離符合下列規定者。但位於地下建築物、地下層或無開口樓層者不適用之:
1.該步行距離在避難層為二十公尺以下,在避難層以外之樓層為十公尺以下者,得免設出口標示燈。
2.該步行距離在避難層為四十公尺以下,在避難層以外之樓層為三十公尺以下者,得免設避難方向指示燈。
3.該步行距離在三十公尺以下者,得免設避難指標。
2.該步行距離在避難層為四十公尺以下,在避難層以外之樓層為三十公尺以下者,得免設避難方向指示燈。
3.該步行距離在三十公尺以下者,得免設避難指標。
- 通往主要出入口之走廊或通道之出入口,設有探測器連動自動關閉裝置之防火門,並設有避難指標及緊急照明設備確保該指標明顯易見者,得免設出口標示燈。
- 樓梯或坡道,設有緊急照明設備及供確認避難方向之樓層標示者,得免設避難方向指示燈。
二、緊急逃生出口相關法規
一、避難方向指示燈,應裝設於設置場所之走廊、樓梯及通道,並符合下列規定:
- 優先設於轉彎處。
- 設於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設出口標示燈之有效範圍內。
- 設於前二款規定者外,把走廊或通道各部分包含在避難方向指示燈有效範 圍內,必要之地點。
二、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之裝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 設置位置應不妨礙通行。
- 周圍不得設有影響視線之裝潢及廣告招牌。
- 設於地板面之指示燈,應具不因荷重而破壞之強度。
- 設於可能遭受雨淋或溼氣滯留之處所者,應具防水構造。
三、避難指標,依下列規定設置:
- 設於出入口時,裝設高度距樓地板面一點五公尺以下。
- 設於走廊或通道時,自走廊或通道任一點至指標之步行距離在七點五公尺以下。且優先設於走廊或通道之轉彎處。
- 周圍不得設有影響視線之裝潢及廣告招牌。
- 設於易見且採光良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