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警受信總機介紹-尚好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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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警受信總機目錄
一.什麼是是火警受信總機?
火警受信總機一種裝在建築物內或特定地方的警報器,以在火災可能發生時警告,發出警報聲響,可以再第一時間內通知人們,可即時應變,進而降低生命、財產的損失。
消防警報器有很多種類,最常見的為聲光報警器,其動作原理為當探測器(電離煙霧探測器、紅外感煙火災探測器、感溫火災探測器、火警偵測器、火警探測器、煙霧偵測器、煙霧探測器、火災警報器、火警受信總機等)動作時向火災報警主機傳送報警信號,火災報警主機隨即給聲光報警器傳輸信號,聲光報警器開始蜂鳴及閃光。以確保在發生意外時,場所內的所有人員的安全,可避免發生嚴重的傷亡。
二.火警受信總機適用範圍
只要在有安裝探測器所在的建築物偵測到煙或熱,作動時向火災報警主機傳送報警信號,火災報警主機隨即給聲光報警器傳輸信號,聲光報警器開始蜂鳴及閃光。以確保在發生意外時,場所內的所有人員的安全,可避免發生嚴重的傷亡。火災自動警報及防災連動控制設備用火警受信總機,其構造、材質、性能等技術上之規範及試驗方法,應符合本基準之規定。
三、火警受信總機種類
火警受信總機型式分為 P 型受信總機(一般機種)及 R 型受信總機(特殊機種)。具有防災連動控制之設備者,則依其所連動控制之區分,分為排煙受信總機、自動撒水受信總機、自動泡沫受信總機、滅火連動控制盤、引導燈具連動控制盤及其他防火連動用控制盤;一機體同時具有兩種以上之控制功能者,稱為複合式受信總機,如「P型複合式受信總機」、「R型複合式受信總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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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警受信總機:具有連接火警發信機、探測器、火警警鈴、標示燈或其他附屬設備之功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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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型受信總機:係指接受由探測器或火警發信機所發出之信號於受信後,告知有關人員火警發生之設備,附有防災連動控制之設備者應同時啟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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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型受信總機:係指接受由探測器或火警發信機所發出之信號,或經中繼器或介面器轉換成警報信號,告知有關人員火警發生之設備,附有防災連動控制之設備者應同時啟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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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導燈具連動控制盤:將發自於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信號予以中繼並傳達至引導燈具之裝置。
四、火警警報器上面應有的標示
應於受信總機上易於辨識位置,以不易磨滅方法標示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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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名稱及型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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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牌名稱或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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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式認可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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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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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器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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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操作說明書及符合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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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受信總機之容器應附有簡明清晰之安裝及操作說明書、受信總機之 回路圖及標準接線圖,並需要提供圖解輔助說明。說明書應包括產品安裝及操作之詳細指引及資料。同一容器裝有數個同型產品時,至少應有一份安裝及操作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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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作為受信總機設備檢查及測試之用者,得詳述其檢查及測試之程序及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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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殊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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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絲之額定電流值及用途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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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連動控制之設備裝置,其端子之額定電壓、電流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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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電池之額定電壓、容量及出厰年月或批號。
五、火警警報器--測試項目
(一)絕緣電阻試驗(具有絕緣異常之警報裝置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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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動控制盤之充電部與外殼間之絕緣電阻,以直流 500V 之絕緣電阻計測量應 在 5MΩ以上,交流輸入部位與外殼應在 50MΩ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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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線與導線外皮間之絕緣電阻以上述電阻計測量,應在 20MΩ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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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電源部一次側與直流電源部間應有 50MΩ。
(二)耐電壓試驗:
前項所述之各試驗部位之絕緣耐壓試驗以 50Hz 或 60Hz 近似正弦波,實效電壓在 500V 之交流電通電 1 分鐘,能耐此電壓者為合格。如果連動控制盤額定電壓在 60V 以上 150V 以下者,則用 1000V,超過 150V 額定電壓者以其額定電壓乘以 2 再加 1000V 之電壓試驗。但具有絕緣異常之警報裝置者除外。
(三)耐濕試驗:
所有引導燈具連動控制盤需能耐正常使用下之潮濕狀況,在溼度箱內相對濕度 91%至 95%及溫度維持在 20℃至 30℃間之某溫度(t)的環境下放置 48 小時後, 對於電性、機械性能及構造無使用上障礙。其試驗應符合下列各項規定:
溼度箱內部須穩定維持相對濕度 91% ~ 95%,溫度在 20℃ ~ 30℃間之某溫度 (t),但需保持所設定之溫度(t)在±1℃以內之誤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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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品有電纜入口者,須打開;若有提供填涵洞(Knock-outs)者,須打開 其中之一。如電子零組件、蓋子、保護玻璃等可藉由手拆卸之零件需拆卸, 並與主體部分一起做濕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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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品在做濕度處理前,應放置在 t 至 t+4℃之室內至少 4 小時以上,以達到 此指定的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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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品放入溼度箱前,須先使期溫度達到 t 至 t+4℃之間,然後將試驗品放入 溼度箱 48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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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前述處理後,立刻於常溫常濕環境下,以正常狀態組裝試驗品,於取出 後 5 分鐘內進行絕緣電阻及耐電壓試驗。
(四)信號動作試驗:確認信號是否可以確實送出。
(五)緊急電源容量試驗:
連接至最大負載(得採近似負載)然後實施放電試驗,在動作時應能維持 75 分鐘 放電容量。在試驗前作應先進行 12 小時之放電,再以額定電壓在周圍溫度為 5±2 ℃及 30±2℃之環境下,作 24 小時之連續充電。
(六)電源電壓變動試驗:依上述絕緣電阻試驗、緊急電源容量試驗、電源電壓變動試驗之規定進行試驗。